蘭州供水安全防線失守之後
  蘭州局部自來水苯超標事件的發生,再次敲響了城市供水安全的警鐘
  文/《瞭望》新聞周刊記者張欽
  4月17日,已是蘭州局部自來水苯超標事件發生後的第7天。儘管早在3天之前,蘭州市就已經解除了應急措施,全面恢復供水,但市民周懷俊早晨飲下的第一杯水,仍是前幾天大量囤積下來的礦泉水。
  為了打消市民們的疑慮,當地政府正在受污染的地段敷設替代應急管道防止發生新的險情,同時環保、疾控部門仍在以一天一次的頻次檢測自來水苯含量,並向公眾通報。17日公佈的數據顯示,自來水廠出水口及主城四區自來水都未檢測出苯含量。
  然而,許多蘭州人依然心有餘悸。尤其是在受影響最大、自來水廠所在地的西固區,仍有一些市民的一日三餐是純凈水煮掛麵、速凍餃子等“節水食譜”。
  從目前的調查來看,事件的起因似乎頗具“偶然性”——27年前的一場爆破事故所遺留的油污侵蝕了60歲的水泥自留溝。但更加值得深思的,則是“偶然”背後的“必然”。
  為什麼污染高危企業會建立在水源地附近?為什麼27年前的油污至今仍然存在?為什麼水務公司從確認苯超標到上報,經歷了14個小時?而對於這起可能涉及幾百萬人生命健康的事件,政府從接報到對外公佈又為何要花費11個小時?……
  顯然,西北重工業城市蘭州的這起公共事件,再次敲響了城市供水安全的警鐘。
  輿論聚焦五大焦點
  當前,蘭州“全城說水”的輿論正聚焦在五大焦點上。
  焦點一:發現苯超標前,自來水是否安全?群眾在此之前是否已經大量飲用了苯超標自來水?
  蘭州市自來水總公司水質監測中心主任、國家城市供水水質監測網蘭州監測站站長田紅告訴《瞭望》新聞周刊記者,在國家新規定的106項水質檢測指標中,苯含量是非常規檢測項目。但他們在3月份進行過一次檢測,因此自來水在3月份之前是安全的。但截至目前,蘭州有關部門、自來水廠均未對群眾在4月11日之前是否飲用了苯超標自來水做出正面回應。
  焦點二:自來水苯超標是否與3月初蘭州自來水異味有關?
  蘭州威立雅水務(集團)公司副總經理閆曉濤表示,3月份自來水異味是黃河上游冰雪融化後帶入河中的腐爛物質所致,當時根據市民反映進行檢測,結果表明106項指標全部合格。
  焦點三:最早發現苯超標是什麼時候?是否存在公佈遲滯問題?
  閆曉濤說,4月2日,威立雅公司對水質進行採樣,在10日的分析過程中發現苯含量有異常,隨後進行了再次檢測,10日15時確認苯超標,11日凌晨5時上報蘭州市政府,不存在遲報瞞報問題。
  不過值得註意的是,從11日凌晨3時起,威立雅公司就開始向沉澱池投加活性炭,試圖降解苯對水體的污染,這與正式上報存在兩個小時的時差。
  而蘭州市公佈的時間表顯示,從11日凌晨5時接報到16時30分召開新聞發佈會,經歷了蘭州市主要負責人趕赴現場處置、成立應急處置小組、多部門取樣複檢、甘肅省成立應急指導組、傳達上級精神並再次部署、撰寫新聞通稿等多個環節,花費了11個多小時。
  一些學者認為,正確的做法是果斷採取緊急措施,大幅壓縮部署、會議時間,及早告知公眾緊急避險。
  焦點四:侵蝕自流溝的油污從何而來?污染責任誰來承擔?受污染的自流溝是否“超期服役”?
  初步查明,此次局部自來水苯超標事件應為水廠自流溝周邊的油污所造成。油污來源於蘭州石化上世紀80年代原蘭化公司發生物理爆破事故後滲入到地下的渣油,但需進一步論證、分析。蘭州市局部自來水苯超標應急處置領導小組表示,在查明原因後,會嚴肅追究責任。而受污染的自流溝是1955年建設的水泥制輸水渠,設計壽命50年,目前實際已使用近60年。
  焦點五:自來水廠是否存在監管不力?國際水務巨頭持股蘭州威立雅後為何存在“南橘北枳”現象?
  蘭州局部自來水苯超標事件應急處置領導小組15日稱,供水企業合資後確實存在監管不夠到位的問題,也暴露出城市管理上的一些薄弱環節,蘭州市將引以為戒,加強監管,防止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安全防線一再被突破
  目前的調查顯示,造成污染的油污來源於1987年12月28日8時50分,原蘭化公司(現中石油蘭州石化公司)原料動力廠原油蒸餾車間發生的物理爆破事故。當時,約90立方米渣油外泄,其中有34噸渣油跑料未能及時回收,滲入到地底下。
  不過,謎底並沒有全部揭開。
  首先,這些油污滲入地下後,該由誰進行無害化處理?對此,蘭州大學環境工程研究所所長張明泉告訴記者,我國相關環境保護法規早就確立了“誰污染、誰處理”的原則,在原有企業已被合併後,也就相應地變為“誰接管,誰處理”。
  那麼,相關企業到底有沒有履行這一職責呢?遺憾的是,當本刊記者就這一問題試圖電話聯繫採訪中石油蘭州石化公司時,其相關負責人及辦公室主任,要不就是不接電話,要不就是在記者表明身份後掛斷電話。
  其次,按照規定,大城市及特大城市的水源地主輸水管道周邊50米內是水源地一類保護區,不允許有任何與供水設施無關的建築物存在,一旦出現可能影響到飲水安全的污染物更是要及時清除。
  那麼,蘭州市環保部門多年來有沒有跟蹤處理呢?對此,蘭州市環保局局長閆子江在接受本刊記者電話採訪時未做正面回應。
  張明泉談到,對油類污染進行技術處理並不難。即使在上世紀80年代,以當時的技術和經濟條件,也可以對受污染的土壤和地下水分別進行客土法(即換土)和抽換地下水進行無害化處理。
  “如果說當時是由於環保意識不足,但拖延至今就難以理解。”他說到。
  退一步而言,即使上述環節都出現了紕漏,也還有最後一道防線:水質預警監測。然而,這條防線也未經受住考驗。
  按照蘭州威立雅公司的表態,這次發現自來水苯超標“具有偶然性”。因為自來水苯含量監測本來不屬於國家規定的106項水質常規檢測指標。但由於該公司承擔了一個對甘肅各地縣市自來水進行檢測的項目,順便檢測了蘭州水質,才提前發現了自來水中苯含量超標。
  對這樣的解釋,張明泉認為是水廠方面曲解了國家的有關規定。
  他談到,國家水質檢測的106項指標中的確有相當一部分指標是非常規檢測項目,每年檢測一到兩次即可。但這有一個重要的前提條件:水源地的環境是安全的。而在水源地和自來水廠存在污染或污染威脅的情況下,水廠方面有責任加密監測頻次,加大監控力度,防止意外發生。
  現實是,蘭州威立雅公司地處化工企業密佈的工業區西固,周邊曾經多次發生油類泄漏等環境污染事故,因此他認為,企業依然按部就班進行水質檢測是說不過去的。
  如何不再失守
  亡羊補牢,猶未為晚。
  在城市供水安全防線的總體設計方面,張明泉認為,應進一步明確城市供水安全的公益事業屬性,明確政府和企業各自的投資責任,進一步破解公共投入不足的問題。
  在治理水源地污染方面,甘肅政法學院民商經濟法學院副院長郭武認為,我國水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以及水法都對油類污染飲用水的處置做了規定,但由於相關法律規定零散,僅以列舉的方式體現在部分條款中,且規定比較籠統、原則,因而在實踐中往往存在可操作性差等弊端。同時,企業違法成本低,有關環境污染的法律法規對污染企業進行行政處罰的最高額度不超過50萬元。
  他認為,目前有必要完善有關油類污染無害化處理的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程序規範,同時強化環保等部門的監管職責和力量,並通過修訂相關法律法規、嘗試環境執法與環境訴訟相對接等機制,提高油類污染企業的違法成本。
  在水質預警監測方面,專家們認為,在督促自來水廠嚴格按照規範加強水質預警監測、根據不同情況加密監測頻次的同時,還應建立獨立於自來水廠的水質指標監測第三方機構。
  開闢第二水源同樣是供水安全防線的重要一環。記者瞭解到,2013年蘭州市已經啟動了從劉家峽水庫引水的第二水源建設項目的前期工作。蘭州市局部自來水苯超標應急處置領導小組新聞發言人王檸表示,蘭州將創造條件儘快開工建設,從根本上解決城市安全供水的問題。
  一些專家認為,在像蘭州這樣的重工業城市確保城市供水安全,還應逐步破解城市佈局不合理等問題。資料顯示,上世紀50年代,經前蘇聯和我國專家反覆比對,蘭州將自來水的取水口選定在位於黃河上游的西固區西柳溝一帶。知情者稱,當時這裡作為一級水源地保護區,周邊無工業企業、無排污口,水質沒有問題。然而,時過境遷,這裡如今已是蘭州市化工企業密佈的工業區。據不完全統計,僅取水口上游及周邊就分佈著化工等工業企業30多家。
  國家環境應急專家組成員、北京師範大學水科學研究院教授王金生認為,蘭州石化和黃河水源地之間的矛盾是由歷史原因造成的,化工企業本不應該和水源地佈局在一起,因為兩者互為矛盾體。如今,蘭州市民最關心的話題之一,便是中石油蘭州石化何時出城入園。□
(編輯:SN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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